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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0 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0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內容

美援新臺幣計劃贈款或貸款項下所購置之器材,如受援人因計劃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必須轉讓時,得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與第六條之規定,申請依左列性質分別處理: 一、屬於贈與性計劃者: (一)對轉讓所得價款應全部繳回經建會,轉存原撥款之基金。 (二)轉讓於本單位其他美援計劃內使用時,應由使用該項器材之計劃援款內將價款撥出,轉入原讓撥之美援計劃帳內,作為剩餘款繳回經建會。 二、屬於貸款計劃者: (一)尚未清償之貸款,其器材轉讓所得價款,應按原訂償還時間之倒數次序,儘先抵償餘欠貸款本息,如尚有餘款,再發還借款人。 (二)借款人將貸款計劃項下之器材,轉讓於本身舉辦之其他美援計劃,或非美援計劃內使用時,應於該受讓計劃或工程之專款內,照原購成本,撥還原美援貸款計劃,或比照前目規定,用以償還美援貸款本息。

相關法律條文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