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1 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1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內容

受援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將所受配之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新台幣貸款所購器材擅自租借、質押、轉讓或閒置不用,一經查覺,除應將所欠貸款本息立即一次償還外,並應按該違約部份,自違約之日起照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利率,給付違約金。其違約日期無法確定者,自貸款使用之日起算,並應於經建會所訂之期限內給付。 新台幣贈款計劃發生前項違約行為時,除應由受援人立即賠償違約使用部份之援款外,並追繳其因此而產生之不當利得。

相關法律條文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