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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3 條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3 條|通用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7-17

內容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親屬、同性質廠商、學校或相關之團體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在金門、馬祖或澎湖所設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代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並由其親屬或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應由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向服務站代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並由其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個人旅遊者,應另備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之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傷害保險證明文件及註明大陸地區緊急聯絡人之行程表。 前條第四項情形,由救助人代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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