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5 條|通用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7-17
經營前條業務以外之不定期航線業務者,應逐船逐航次專案向離島兩岸通航港口之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