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通用法規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7-17
📋 條文摘要

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定期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 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

📝 內容

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定期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
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
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重新申請許可。
經公告無船舶運送業經營第一項業務,且經航政機關會商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認航線有持續經營之必要者,得依需求徵求中華民國籍船舶運送業經營該固定航線,營運所生之損失得酌予補貼;其補貼之條件、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