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3 條|通用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7-17
中華民國船舶或大陸船舶經申請許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之大陸地區港口間;外國籍船舶經特許者,亦同。 大陸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