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民事|法規|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1-09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提存,其受取權人原登記之住所有變更,致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通知聲請提存機關查明新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