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民事|法規|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1-09
提存人聲請公示送達者,應否准許,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其聲請有欠缺者,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提存所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