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民事|法規|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1-09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