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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28條

📜
法律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28條
📂
分類
罰則
📍
Hierarchy Path
6.32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11.13
最後修訂: 2024-11-13
📦 Import Related ⚖️ 有罰則

📝 內容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之貨物,以簡易申報單申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罰則

罰則範圍 NT$6,000-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