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