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7 條|外交業務|法規|生效中
外交部|v1.0
最後修訂: 1970-07-14
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准許入境地點之交通工具負責人員轉遞,該負責人員應持有與外交郵袋伴行之證明文件,但該負責人員不得視為外交信差,使館得派員逕向該負責人員領取外交郵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