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9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