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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99 條

民法|第 89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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