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0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