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1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