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2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