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2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