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用臨時運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之出廠貨物報繳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