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5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前項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於貨物進口前,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