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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1 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三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內容

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冊: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以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加工外銷登記簿:記載以應稅貨物為原料加工外銷之記帳及沖銷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七、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貨物之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採購自用加工,提供他廠加工之免稅原料)其入廠、領用及核銷事項。 八、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 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帳冊確有困難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打造車身或拖車之產製廠商,得以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

相關法律條文 - 貨物稅稽徵規則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7 條(第 47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8 條(第 48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