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四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