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五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應當場作成紀錄,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詳實載明貨物持有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貨價格、貨物來源及違章事實等,交由貨物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覽並簽章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