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9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五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無主之未稅貨物,經查獲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公告屆滿六個月無人認領者,應將該貨物拍賣解繳國庫。其無法拍賣或無人應買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