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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1 條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內容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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