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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4 條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內容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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