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 內容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