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