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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 內容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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