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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 內容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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