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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5 條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內容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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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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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