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4-12-24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