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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9 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27

內容

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者,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前二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