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27
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人員得另派員複驗。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於海關之認定有疑義時,得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