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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1 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27

內容

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 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 海關對所報運進出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單證資料認為可疑,或報關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得不准有關貨物免驗。

相關法律條文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