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