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提供連線業者通關網路業務服務之收費基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申請財政部同意。變更時,亦同。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網路互連服務,其收費基準應先自行協商;如未能達成協議,得檢送成本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由財政部訂定合理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