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內容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其與連線用戶之約定。

相關法律條文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