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其與連線用戶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