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

📝 內容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動物活體。
七、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八、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九、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