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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內容

物流中心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應設在國際港口、國際機場、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內及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 三、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且具備確保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查核之設施。 四、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管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並與海關電腦連線。 五、應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 六、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保證金。 七、應符合自主管理條件。 前項第二款之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須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申請設立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並事先取得建築物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 外國分公司實際匯入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依前二項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物流中心。

相關法律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