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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1 條

📜
法律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 5-1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 條文摘要

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

📝 內容

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
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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