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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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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
📝 內容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中心除資本額外,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及通關,並分別獨立設帳控管貨物之進出。
物流中心內得進行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
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中心除資本額外,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及通關,並分別獨立設帳控管貨物之進出。
物流中心內得進行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