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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內容

物流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者,發給登記證: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物流中心地址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物流中心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平面圖及其影本;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建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物流中心經廢止登記時,其保稅貨物可無條件繼續存放物流中心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但設置於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免檢附前開所有權人承諾書。 三、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四、設備清單及配置圖。 五、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者,應於土地平面圖標示位置及儲位。 六、公司董監事名冊及營運計畫書。 七、運送車隊之資料。

相關法律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