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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9 條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內容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或完成通關後,始得進儲。 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國內貨物由課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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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