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