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 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 第二項之存摺,不得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