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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7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 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 第二項之存摺,不得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