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