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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0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0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五、其他必要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