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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1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 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 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 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