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 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 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 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