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3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保管事業應逐日與參加人核對參加人帳簿記載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餘額之數額。 前項對帳資料不符時,參加人應即與保管事業共同查明錯誤原因更正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