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5-07
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