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5-07
園區事業之貨品出入倉(廠),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應於海關驗放後七日內登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