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罰則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 條(第 142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第 1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