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